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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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於申請本件請求事實之電話服務時,法定代理人為 王菁珊 之證明資料(債務人於當時尚未成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