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上訴人 王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阿香 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1,2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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