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春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如有,補提供106年10月間土地複丈測量成果圖之影本(需清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