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抗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抗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裁定100年度交抗字第747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李明鋒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004號,民國100年6月29日第一審裁定(裁決書案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0年6月14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李明鋒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述伊係駕駛輕型機車違規,不應吊銷其汽車駕駛執照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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