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交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世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
106年7月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士交
簡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6年9月
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構成累犯,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
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一罪
質之公共危險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