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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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瑞特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瑞特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6,970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2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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