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6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被告 吳永宏
吳永麒 吳永清 吳永麟 吳永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是以原告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亦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故遺產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自不得僅就一部遺產分割協議為撤銷。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就被繼承人 劉鳳妹 遺產之分割協議,並於起訴狀表明「請發函准原告查調被繼承人劉鳳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以符當事人適格。請發函准原告調閱苗栗縣○○鄉○○○段○○○○○○○○○○○○○○○○○○○○○○○○號及同段47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8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劉鳳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及苗栗縣○○鄉○○○段○○○○○○○○○○○○○○○○○○○○○○○○號等
6筆土地、4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確認原告之訴是否當事人適格無欠缺,亦無從確認原告是否已就全數遺產分割協議訴請撤銷,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