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正弘
林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正弘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彰化師範大學
時,邀同案外人 林萬貴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1筆,合計借款本金518,206元整,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之次日起算。
(二)查本案債務人林正弘於106年07月05日邀新連帶保證
人林靜怡簽立增補約據,新連帶保證人林靜怡對於本增補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甲方依原借據約定對乙方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林正弘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13,36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林靜怡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二紙、增補約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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