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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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茂盛 訴訟代理人 曾開明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曾茂松
曾茂榮
陳曾壹 江曾秀碧
莊凱甯 莊淑君
莊家儀 莊傑全
莊智霖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申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3,143元【計算式:(445+445+445)×7,200×1/7=1,373,1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