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告 彭文菊 被告 廖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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