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李鏡箱 被告 李源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李源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4,00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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