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告 郭仁 原告 郭俊宏 原告 胡林金蘭 原告 黃家豪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楊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億354萬9960元(計算式:52336.2平方公尺╳5800元=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萬9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