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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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5號聲請人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沛羢 (即 江献悅 之繼承人)、 許煥祥 (即江献悅之繼承人)、 江淑真 (即江献悅之繼承人)、 江淑華 (即江献悅之繼承人)、 江淑玲 (即江献悅之繼承人)、 江妍庭 (即江献悅之繼承人)、 江辰濬 (即江献悅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許沛羢已死亡,故請提出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經查江淑真已出境,故請陳報其可送達之國外處所。
三、經查江淑玲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陳報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正確之不動產附表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