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債權人 洪明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崧翔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債務人 蔣濟生 即華陽汽車服務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確認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