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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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偉豪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偉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吳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3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予以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具保人即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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