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秀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秀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秀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秀敏因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12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月2日確定;㈡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12月27日確定;㈢又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0年12月25日確定;㈣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0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次)、3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1年3月1日確定;㈤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25日以101年度簡字第23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5月15日確定;上開㈠至㈤各罪,經本院於10
1年7月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7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並自101年2月8日起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2月20日,因累進縮刑4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1月10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明德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