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柯中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柔萱 (即 楊冬青 之繼承人)
余二興 (即楊冬青之繼承人) 劉祐菖 (即楊冬青之繼承人) 余宛萱 (即楊冬青之繼承人) 余美萱 (即楊冬青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余二興(即楊冬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祐菖、余宛萱、余美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冬青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柔萱、余二興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劉祐菖、余宛萱、余美萱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冬青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柔萱、余二興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