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綵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綵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綵瑄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8日│107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85、9730號│第25833號│││││├───┬────┼──────────┼──────────┤│││││││法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57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65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4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57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653││判決│││號││├────┼──────────┼──────────┤││判決│108年3月26日│108年5月2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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