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99號聲請人 王順助 相對人 邱怡翔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49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2年12月14日│150,000元│99年3月15日│TH04456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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