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淑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於聲請狀補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請釋明強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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