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340號上訴人 邱素珍
黃麗雲 黃瑞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被上訴人 陳遠源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佩儀 律師複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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