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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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3號抗告人 楊鈞翔 應受送達之處所:臺北市郵政11168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振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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