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愛玉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愛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清算事件、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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