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6號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