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被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軒 (原名: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送達地址與其戶
籍地址未符,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致送達不合法,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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