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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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0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秉軒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債 務 人  劉庭軒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段323巷9弄3

            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就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津債權部分及向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查明債務人之發薪服役單位,經本院函詢後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函覆:債務人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退伍,致無從提供所需資料,此有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114年3月31日主財中心字第1140086543號函附卷可佐,故本院轄區內並無可供執行之債務人財產,另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財產(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公司存款)所在地在桃園市,且查債務人住所亦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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