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8年度聲字第4874號│├───────┬──────────────┬──────────────┬──────────────┤│編號│壹│貳│叁│├───────┼──────────────┼──────────────┼──────────────┤│罪名│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6日│97年7月5日│97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850號│毒偵字第5103號│毒偵字第567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925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同左││實│││審訴字第234號│││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2日│97年3月31日│同左│├──┼────┼──────────────┼──────────────┼──────────────┤││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925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同左││判│││9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1日│97年4月27日│同左│├──┴────┼──────────────┼──────────────┼──────────────┤│編號│肆│伍│陸│├───────┼──────────────┼──────────────┼──────────────┤│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6日│97年8月29日│97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103號│毒偵字第5673號│毒偵字第62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同左│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實││審訴字第234號││││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1日│同左│98年4月1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同左│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判││審訴字第234號││││決├────┼──────────────┼──────────────┼──────────────┤││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同左│98年5月4日│├──┴────┼──────────────┼──────────────┼──────────────┤│編號│柒│││├───────┼──────────────┼──────────────┼──────────────┤│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8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62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4日│││├──┴────┼──────────────┴──────────────┴──────────────┤│備註│編號貳至伍: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