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N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NESE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NESET係土耳其人,前因搶奪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法矯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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