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四八一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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