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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