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原告 周文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秋鳳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離婚請求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