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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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16號聲請人 陳盈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仟元。
(二)聲請人及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最近親屬是否同意本件聲請之親筆簽名同意書。
(四)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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