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被告勝久檢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就被告所提兩造契約第14條有先行仲裁程序合意之約定,一併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