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11號原告乙○○住南投縣○○鎮○○路○○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原告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非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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