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13號聲請人 廖彩玉 住南投縣○○鄉○○村0鄰○○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成源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成源之父、母之「除戶謄
本」,以及其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成源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成源目前及過往之生活狀況為何?主要
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成源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㈢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成源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成源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如何?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成源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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