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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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謝和祿
謝和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謝和藤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