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子騰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4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1萬16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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