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73號聲請人 陳建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古明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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