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張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喬治 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