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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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