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002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8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連續多次攜帶兇器侵入他人住宅竊盜,於93年11月4日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悔改,於同年月24日再犯加重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於94年1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本院於94年2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