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07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