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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