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1號
原告周OO
兼
法定代理人周O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 律師
陳君屏 律師
被告賴OO
兼
法定代理人謝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