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青青
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宜蓁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2,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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