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