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被告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被告即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甲○○
丁○○己○○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庚○○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93年度易字第8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丙○○、庚○○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分別諭知不受理、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95年3月30日庭提之聲請狀)。因被告丙○○已死亡,前本院業已裁定命其繼承人甲○○、丁○○、己○○、乙○○承受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彭洪媛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