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6年度基秩字第1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乙○○
甲○○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50163944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甲○○幫助他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違法之事實︰㈠乙○○部分︰民國95年12月26日19時10分許,在基隆市○○
街○○○號前之公共場所,以每15分鐘新臺幣(下同)8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㈡甲○○部分:其明知乙○○向其承租基隆市○○街○○○號房
間,係為從事賣淫之用,仍以每月3,000元之代價出租與乙○○,使乙○○得以在該址前之公共場所為上述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㈠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臨檢紀錄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7條、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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