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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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92號
原   告  吳達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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