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8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黃于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